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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特(68825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发表时间: 2025-05-21 15:34:44 作者: 品质保证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人”)作为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对英诺特进行持续督导,并出具 2024年度(以下简称“本报告期”或“报告期”)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制定并严格执行持续督导 工作制度,已依据公司的详细情况制 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 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 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保荐人已与英诺特签署了保荐协 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 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本报告期,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 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开 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 违反法律法规事项公开发表相关声明的,应于披露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有上市公司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本报告期,英诺特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 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英诺特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本报告期,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 行情况,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 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报告 期,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核查了英诺特内控制度建立 与执行情况,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 法规要求。本报告期,公司有效执行了 相关内控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英诺特已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荐机 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沟 通、审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英诺特在重要信息披露前一般与保荐 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并提交公告文件 进行事先审阅,确保信息披露的合理 性、准确性。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对英诺特2024年 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 阅,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 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 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 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必 要核实。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

  保荐机构对英诺特及其董事兼财务总监 赵秀娟于本报告期内收到北京证监局警 示函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并督促其 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除前述事项 外,本报告期,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 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本报告期,英诺特未出现应披露未披露 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 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 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 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 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 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 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 市公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 保;(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 异常;(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 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保荐机构对英诺特募集资金的专户 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 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体外诊断行业每一次技术的更新都会对检测灵敏度以及准确性带来相应的提高,同时也会对过去技术和产品产生替代。虽然目前公司主要产品仍使用行业主流技术,但如果未来行业技术发生重大革新,则现有产品存在被迭代或淘汰的风险,公司如不能及时跟进研发新产品并通过产品注册,将因产品技术迭代不及时而失去市场竞争力,从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所处体外诊断行业的研发环节具有技术难度高、涉及学科多、研发周期长、流程复杂的特点,且面临市场需求的变化和技术的迭代,对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能力要求较高。虽然公司建立了成熟的研发团队和高效的研发体系,并开展多个在研项目,但若公司在未来的研发中无法针对市场需求持续进行技术创新推出新产品、在研项目研发失败或无法通过审批取得准入许可,可能影响公司业务发展规划,错失市场机会,对公司长期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国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进行严格监管,新产品须经过严格的注册审批程序,取得准入许可才可进行销售。新产品进入国外市场也需满足其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

  虽然公司已设立专职部门负责新产品的国内外注册认证,但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产品注册认证的准入标准、流程以及周期存在差异,新产品的注册、备案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未来国内外医疗器械准入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的新产品无法满足相应的准入标准,则将对公司后续市场开拓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扎根体外诊断行业,通过多年的研发和生产过程中的不断尝试、改进和创新,形成了目前的核心技术。公司核心技术一方面受已申请并获批的专利保护,另一方面出于技术保密的原因,通过专有技术的形式进行保护,与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虽然公司已通过专利和专有技术对核心技术进行了必要的保护,但若公司未来不能持续有效地对核心技术进行保护,发生核心技术泄露,或出现竞争对手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情况,可能导致公司核心技术泄密,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能力好、结构稳定的研发队伍是公司持续创新和保持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障。虽然公司已搭建了一支成熟的研发团队,并建立了科学的研发人员激励机制,但随着体外诊断行业快速发展,技术人才的争夺日渐激烈,若未来公司无法保持稳定的技术人才团队,发生关键技术人才流失,可能影响公司研发项目进度,并对公司研发创新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近年来我国体外诊断产业发展迅速,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增长潜力、良好的政策环境、较高的毛利率水平等因素吸引更多厂家进入行业,未来市场竞争预计将进一步加剧。虽然随着呼吸道病原体检测进一步普及化,并且公司目前在呼吸道病原体检测和联合检测领域具备一定的优势,但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持续在产品竞争力、研发能力、渠道、服务等方面保持优势,或出现竞争对手采取降价等方式抢占市场,可能导致公司市场份额减小,利润空间下降,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虽然公司搭建了 6大技术平台,拥有基于多种检测方法学的产品,并且在呼吸道病原体检测领域之外还同时开展了多个在研项目,但从公司已实现较好商业化的检测领域及技术应用看,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呼吸道系列产品构成,且主要应用的技术为免疫层析技术。报告期内,公司呼吸道系列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高,产品类型集中。若未来呼吸道病原体检测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不能按预期完成对现有呼吸道系列产品的市场推广,将导致公司收入下降,库存商品滞销,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经营规模的快速扩张对公司的业务管理、组织架构、内部控制、资源整合、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层的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公司经营规模的快速扩张,管理模式不能随着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及时调整,则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速度,面临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抗原、抗体、辅助材料、包装材料等,其中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较高。公司已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但若未来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供货质量、供货周期等无法满足公司的经营要求,或原材料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上升,都可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体外诊断产品作为一种医疗器械产品,直接关系到诊断的准确性,对患者疾病的诊断及后续治疗至关重要。为确保产品质量,体外诊断产品生产企业需要对采购、生产、保存、运输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把控。虽然公司已通过 ISO 13485、GMP管理、欧盟 CE(IVDR)等管理质量认证,并按照各项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了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但仍面临质量控制的风险。若未来公司不能持续执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可能导致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公司品牌形象,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采取经销为主,直销为辅的销售模式,保持现有经销商团队的稳定并不断开拓新的经销渠道对公司未来业务的开展十分重要。未来公司若不能保持与现有经销商之间的稳定合作关系,或无法对经销商进行有效管理,可能导致公司产品在相应区域的销售收入下滑,对公司的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在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区设有机构并积极拓展海外业务,致力于将海外市场打造成为公司第二增长引擎。海外市场受政策法规变动、政治经济局势变化、知识产权保护等多种因素影响,随着公司未来进一步增加海外市场投入,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公司涉及的法律环境将会更加复杂,若公司不能及时应对海外市场环境的变化,会对海外经营的业务带来一定的风险。

  公司于 2024年 10月取得经再次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子公司唐山英诺特于 2024年 11月取得经再次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子公司广州领上源于 2024年 11月首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均为三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唐山英诺特、广州领上源可以适用 15%企业所得税税率。

  同时,根据财税[2014]57号第二条,符合要求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或者公司未来无法被继续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会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为 80.12%,处于较高水平。主要系公司经过多年的积累,在呼吸道病原体检测领域建立了一定的产品优势和品牌认可度,拥有多个国内特色品种,在呼吸道病原体检测这一细分领域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如果未来市场环境、行业政策环境、供应链管理、成本管理等方面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无法持续保持产品在行业内的竞争力,都有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出现下降的情形。

  我国对医疗器械实行严格的产品分类管理制度、产品注册/备案制度、生产许可制度、经营许可制度等,此外国家针对医疗器械及其上下游发布的一些政策也对行业内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如 DRGs付费政策、两票制、阳光采购与集中采购、带量采购等改革措施。从长期来看,随着相关政策在体外诊断行业逐步推进,将对公司体外诊断产品的推广方式、售价、销售费用、毛利率等产生一定影响。若公司不能顺应医疗改革方向,及时制定相关应对措施,可能会面临公司业绩下滑的风险。

  全球宏观经济的发展情况将影响公共和私人医疗支出,若各国经济水平下行,将导致对体外诊断产品检测等医疗需求增长缓慢;同时国际贸易环境日趋复杂,如未来国际贸易摩擦升级,或因地缘政治问题对某些国家或地区的经济贸易发生显著影响,将对公司海外业务拓展带来不利影响。

  1、共同实际控制人违反《一致行动协议书》约定及到期后不再续约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叶逢光、张秀杰为增强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关系,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相关协议对叶逢光、张秀杰未来继续保持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地位做了一致行动安排,协议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 5年为止(即 2027年 7月 28日)。若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期间内违约或者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无实际控制人的风险。

  1、报告期内,受益于多方面因素,呼吸道病原体检测领域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公司亦加大等级医院及基层医疗市场的开拓力度,终端市场覆盖率随之提升。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62,138.92万元,同比增长 29.99%,带动相关财务指标随之而变化。

  2、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17.55%,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和销售收入增长所致,同时销售回款情况保持良好状态。

  3、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上年同期增加 4.53个百分点,主要系公司加大对在研项目尤其是海外项目的投入力度,与临床、注册工作相关的技术及咨询服务费有所增加。

  强大的技术研发实力是公司保持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公司在北京、杭州、广州、唐山四地均设立了研发中心,自主搭建了免疫层析平台、间接免疫荧光平台、液相免疫平台(化学发光和酶联免疫)、核酸分子(PCR)检测平台、基因重组蛋白工程平台以及细胞和病原体培养平台6大技术平台,拥有P2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组建了一支具有基因工程、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免疫学、机械制造等多学科背景的专业研发团队,并持续进行研发投入,形成了完善的在研项目管线和技术储备,为公司不断稳定地推出新产品、及时跟进市场变化和需求展开针对性研发、推动业绩持续增长提供了保障。

  公司专注于 POCT快速检测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拥有丰富的呼吸道病原体快速检测产品线,能够覆盖多种常见呼吸道病原体,并且形成了多种病原体联合检测的产品特色。由于呼吸道病原体感染的临床症状较为相似,公司齐全的呼吸道病原体检测产品线能够帮助医生和患者快速高效地对感染类别进行鉴别辅助诊断,指导临床治疗方案,更好地满足了市场需求。此外,公司在消化道、优生优育、肝目。公司产品线在纵向细分领域布局的深度和跨产品线的广度,能够帮助公司更好地覆盖各类终端机构的诊断需求。

  优质高效的营销渠道是保证公司产品能顺利推向终端市场的前提条件。公司以国内市场为主,并将国际市场作为公司发展的第二引擎。在国内市场,公司已同全国数百家经销商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网络,在经销商数量、终端医院覆盖范围及销售区域覆盖能力上都已拥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在国际市场,公司已取得了多个海外准入许可及产品注册证,已获得部分海外客户的高度认可,提升了公司品牌的国际知名度,为公司未来的海外销售奠定了良好基础。

  公司现有的成熟稳定的营销渠道,一方面有利于公司品牌壁垒的形成和新客户的开拓,另一方面也便于公司更迅速快捷地了解客户需求,遍布全国的营销网络还能帮助公司时刻保持敏锐的市场嗅觉,及时跟踪全球市场动态和产品发展方向,并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

  公司坚持自主品牌战略,通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和市场拓展,公司品牌已凭借多个国内特色品种在国内呼吸道病原体联合检测领域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国内、国际市场均具有一定的品牌基础。公司凭借良好的产品质量,在境内外积累了大量客户和渠道,公司产品也受到客户的广泛认可,形成了良好的口碑。上述渠道和口碑都给公司现有产品和新产品的推广销售提供保障。

  体外诊断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临床诊断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公司视产品质量为企业的生命线。公司通过了 ISO 13485、GMP管理、欧盟 CE(IVDR)等质量管理认证,并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及标准。在产品设计开发、供应商管理、物料管理、生产过程管理、成品检验、产品运输流通等环节均引入了质量控制流程,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的管理,持续改进、稳步提高公司的过程管理能力,为市场提供合格、稳定、高质量的产品与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新取得国内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备案证6项,新取得境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备案证 11项。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尚在有效期内的国内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备案证 77项,其中 57项为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公司尚在有效期内的境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备案证 109项,其中 31项为欧盟 CE认证、4项为美国FDA认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2年 4月 28日作。出的《关于同意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02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 2022年 7月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4,02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26.0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8,656.1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含增值税,不含前期已收取且已计入损益的保荐费150.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0,048.29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年 7月 2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2]第 34-00009号)。

  2022年 6月,公司同保荐机构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签订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英诺特”)同华泰联合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科技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022年 11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唐山英诺特同华泰联合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港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增加唐山英诺特为募集资金使用人。2024年 6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唐山英诺特、分公司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分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补充协议(二)》,补充杭州分公司为募集资金使用人。2024年11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唐山英诺特、杭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领上源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补充协议(三)》,补充广州领上源为募集资金使用人。

  上述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上述监管协议履行正常。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已按规定使用完毕,已将对应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开户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港支行,账号:94552478、10156582)。报告期内,公司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并变更投资于“体外诊断产品研发项目”,公司“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对应募集资金及孳息转至“体外诊断产品研发项目”对应募集资金专户后,已将对应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苑家园支行,账号:90)。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各项制度,根据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要求向保荐机构提供专户资金使用的相关资料。

  2022年 9月 2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802.13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 34-00035号)。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已置换完毕。

  公司于 2023年 8月 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超过人民币 4.3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自前次现金管理的授权到期之日起 12月内公司于 2024年 8月 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超过人民币 3.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自前次现金管理的授权到期之日起 12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即 2024年 9月 2日至 2025年 9月 1日。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25,700.00万元,具体情况列示如下:

  公司于 2024年 4月 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及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体外诊断产品研发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 15个月,并新增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同意公司终止“体外诊断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一期)”,并将其剩余募集资金 24,349.76万元及相关孳息继续留存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尽快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同意公司终止“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并将其剩余募集资金 5,022.01万元及相关孳息投资于更为适合公司当前需求的“体外诊断产品研发项目”。

  公司于 2024年 8月 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广州领上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体外诊断产品研发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公司已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叶逢光及张秀杰。叶逢光直接持有公司 13,734,800股股份,并通过广州英斯盛拓企业管理中心(个人独资)间接持有公司 24,253,300股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37,988,1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7.84%。

  张秀杰直接持有公司64,800股股份,通过广州天航飞拓企业管理中心(个人独资)、广州英斯信拓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英和睿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22,548,432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6.57%。2024年度公司实际控制人叶逢光持股数未发生增减变动、质押或冻结,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秀杰由于股权激励,新增 64,800股股份,未发生减持、质押或者冻结。

  2024年度,除由于股权激励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增加外,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减持、质押或冻结。

  综上所述,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形。

  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保荐人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